更新時間: 2015-05-18
關于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監督管理的通知滬建建管(2009)69號
各有關單位:
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《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166號)及《關于印發<建筑起重機械備案登記辦法>的通知》(建質[2008]76號)要求,為進一步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的監管,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設備備案
本市建筑起重機械的設備備案包括:產權備案、過戶備案、進滬備案,由上海市建設安全協會(以下簡稱安全協會)負責具體實施。
需備案的設備包括:塔式起重機、施工升降機、流動式起重機、門式起重機、高處作業吊籃、物料提升機、附著升降腳手架。
設備辦理產權備案時,需提交以下資料:
(一)產權單位法人營業執照副本;
(二)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;
(三)產品合格證;
(四)制造監督檢驗證明;
(五)建筑起重機械設備購銷合同、發票或相應有效憑證;
(六)企業和備案設備簡介;
(七)設備性能參數;
(八)專業承包資質證書(附著升降腳手架)。
對于符合產權備案條件的設備,由安全協會發放設備IC卡。
對于符合過戶備案條件的設備,將予以辦理過戶備案手續;由外省市過戶到本市的設備,由安全協會發放設備IC卡。
工商注冊在外省市的產權單位的設備在滬使用時,須辦理進滬備案。
設備辦理過戶備案時,除需提供上述(一)—(八)項資料外,還需提供設備IC卡(產權登記證)、設備評估報告。
設備辦理進滬備案時,除需提供上述(一)—(八)項資料外,還需提供工商注冊地頒發的“產權登記證”。
符合備案條件的設備,由安全協會發放設備IC卡。
需到外省市使用的設備,安全協會審核后,出具《上海市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登記證》(附件1),并加蓋“上海市建筑起重機械產權備案登記專用章”,同時收回設備IC卡。
二、安裝、拆卸告知
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在進入施工現場安裝前,以及準備拆卸前,應當由施工總包單位到工程監督部門辦理安裝、拆卸告知。
在辦理建筑起重機械安裝(拆卸)告知手續時,應提供以下資料:
(一)經安裝(拆卸)單位、總包單位、監理單位審核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與拆除方案;
(二)經安裝(拆卸)單位、總包單位、監理單位審核的安裝與拆除過程中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;
(三)安裝(拆卸)單位、使用單位安裝(拆卸)工作技術交底;
(四)安裝(拆卸)單位資質證書復印件;
(五)安裝(拆卸)單位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復印件;
(六)安裝(拆卸)單位負責起重機械安裝(拆卸)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復印件;
(七)安裝(拆卸)單位負責起重機械安裝(拆卸)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考核證書復印件;
(八)安裝(拆卸)單位安裝(拆卸)過程中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及操作證復印件(含司機、指揮司索工及電工、維修工等);
(九)安裝(拆卸)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安裝(拆卸)合同及安全協議書原件;
(十)安裝(拆卸)單位與施工總包單位簽訂的安全協議書原件;
(十一)總包單位負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(拆卸)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考核證書復印件;
(十二)進場及安裝前對基礎、金屬結構件、安全裝置及主要部件的驗收資料;
(十三)安裝前對基礎的驗收資料(基礎制作符合說明書要求或已經計算并通過相關方審批,基礎隱蔽工程驗收,混凝土的強度符合要求)。
三、安裝檢測
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經安裝單位安裝完畢并自檢合格后,由施工總包單位進行檢測申報。
市建設機械檢測機構在接受檢測申報后,按照《上海市建設工程起重機械裝拆及檢測工程程序(試行)》[滬建建管(2007)第007號]要求開展安裝質量檢測,及時將相關檢測信息進行網上登記,并發放檢測報告。
四、使用驗收、登記
施工總包單位在收到市建設機械檢測機構發放的檢測報告后,及時組織安裝、使用、監理、產權等單位,對使用工況、條件、人員及檢測整改項目等進行使用驗收;合格后,向市建設機械檢測機構申請辦理使用登記。
辦理使用登記時,需提交以下資料:
(一)起重機械安裝檢測報告;
(二)使用驗收資料;
(三)駕駛員、指揮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復印件;
(四)日常維護保養合同;
(五)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。
市建設機械檢測機構對符合使用要求的設備發放《上海市建筑起重機械使用登記證》(附件2)。
五、其他事項
(一)建筑起重機械在轉場使用前,須經具備條件的維修單位維修保養。
(二)上海市建設機械行業協會做好對租賃單位、設備產權單位及維修保養單位的審核登記。
(三)工程監督部門應對設備備案、安裝(拆卸)及使用情況加強監督。
上海市建筑業管理辦公室
二○○九年十月十五日